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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名46岁单身男子死后财产处理引发关注。律
发布时间:2025-12-24 10:22编辑:365bet亚洲体育浏览(78)
近日,上海46岁单身江女士因病去世。他单身,没有孩子,父母双双去世。他的遗产如何处理、死后的事务由谁来处理等诸多问题引起了网络的关注。对此,12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在微博发文称,蒋女士的居委会联系了蒋女士的工作单位。蒋和远亲。居委会将在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适当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经初步核实,姜女士目前无法定继承人。 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若指定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则对财产进行清理,并享有权利债权人的债务和债务将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将在经过合法程序后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让热度得以延续。民政局公告截图。 1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虹口区民政局、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询问最新进展。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一位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墓地收费等细节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长远来看,建议制定标准。此外,《民法典》规定,适当的遗产可以分配给除继承人以外对死者给予较多赡养的人,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更多的居民帮助死者。单身女子脑溢血去世,远房表弟建议利用她的继承权打算买个墓地。据康康新闻报道,蒋女士家住上海市虹口区。他单身且无子女。他的父母都去世了。他突发脑溢血去世,从未立下遗嘱。吴先生是江女士的远房表弟,亲眼目睹了他的治疗和死亡。今年10月,蒋女士因头晕、头痛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手术需要签字,姜女士就是他的远房表弟吴先生。随后,吴先生签字并为您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蒋.但由于病情复发,姜女士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治疗费用超过21万元。先生担心。吴先生对此表示,咨询律师后得知,如果提前支付医疗费,可能无法取回。为此,居委会尝试联系蒋女士的其他亲属。他的阿姨远在外省,已经去世了。阿姨的孩子们不愿意担任她的监护人。据报道,即使法院指定居委会作为李女士的监护人。江先生,这个过程需要半年的时间。江女士死亡信息 12月,江女士病情恶化。江和他死了。吴先生又遇到了处理遗事的问题。他说他和他的老朋友夫人。江希望利用江女士的遗产为他举办追悼会并购买墓地。 “他(居委会工作人员)说不可能,(国家)会给他海葬。他的钱肯定会被国家收走,他的房子也会被扔掉。”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主持葬礼的亲属为殡葬承办人;如果死者没有亲属,则丧葬承办人是死者居住的单位或者死亡地的居民(村)委员会。死者生前与丧葬承办人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对此,民政部门官员当时表示,如果吴先生要开展该项目,他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但购买墓地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据报道,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表示:“墓地的费用当然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从他的遗产中支付。不过,墓地可能涉及到每年的维护等费用,这些都应该由吴先生自己承担。” 12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发布了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位于上海微博虹口新闻办。江'居委会联系了女士的工作单位。蒋和远亲。居委会将与有关党派充分协商后作出适当安排,预计12月底前举行告别仪式。经初步核实,姜女士目前无法定继承人。 12月22日,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如果指定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将依法清理财产,处理债权人债务。剩余财产将在经过合法程序后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让热度得以延续。对于墓地等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建议制定相关标准。蒋女士的财产又该如何?蒋女士的财产可以支付吗生前他人的医疗费用,以及死后管理墓地和墓地的费用?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认为,初期医疗费用应当返还。 “人生产生的医疗费用就是债务,必须用遗产来还债。” “生命权包括死亡的尊严,例如是否允许一个人有尊严地死亡。它还包括埋葬的尊严,这是一项延伸到死亡的权利。”高明月认为,“物业管理人有维护死者葬礼尊严的义务,需要国家法律来明确。但目前还没有法律,我们只能用公共秩序和良好礼仪的一般标准。这个标准在上海应该是大型墓地和一定年限的维护计划,当然长期必须由国家制定。”“离开继承权,物业管理人必须有一些伦理道德义务,首先是有尊严地管理后事。”回顾江女士事件,高明月说。认为,相比物业管理人的决心,需要更好改进的是护理案件特殊程序的处理。即在江女士生前,临时监护人或公设监护人可以提前履行职责,代表江女士做决定,并使用江女士的遗嘱。他解释说,实践中,如果想履行监护职责,需要及时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民政局有法定义务,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提出申请。此外,法院可考虑开设专门窗口,尽快对临时羁押案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出具文件。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福利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玉霞告诉记者,人民政府是财产的管理者,殡葬事宜不属于民政办理的物业管理事项。土建工程不能直接从财产中支出,但可以依法合理扣除。对于丧葬费、墓地费、医疗费等,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如果付款人认为是预付款,就应该从遗产承保范围中扣除。 “自从现阶段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直接扣除,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扣除初始金额的相应金额。未来如果有标准和操作细节,民政部门就有操作减免的依据。”张玉霞建议民政部门细化遗产管理的人权和责任制度,完善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衔接措施。对于丧葬费用的“合理范围”以及后续墓地维护费用的负担等,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标准应根据公序良俗、人类道德和公众意识制定。对于未婚人士,张玉霞建议监护人应当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尽快签订监护协议。遗嘱应明确监护责任和权限管理、护理监督人、医疗建议、财产处置和使用规则、终止条件、丧葬安排要求等。在遗嘱中,可以处理财产的继承和遗产的处置,也可以明确丧葬安排要求等特殊需要。签署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或见证,并向民政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判例表明,生前得到较多支持的人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红星新闻搜索判例指出,一些单身人士一生中在“生死安葬”方面受到他人的照顾。即使监护人不是继承人,他们仍然可以获得遗产的一部分。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合法继承权可以分配给人民除了依赖死者赡养的继承人之外,或者除了继承人之外最支持死者的人。 2024年浦东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一名居民无妻无子,生前患有精神障碍,由姨妈照顾。阿姨要求法院将死者名下的财产宣告为无人认领财产,并将财产判给自己。索赔通知期满后,法院认定死者名下的财产无主。它还确定阿姨符合赡养死者的法律要求,可以得到适当份额的遗产。具体部分由法院根据照顾程度、出资数额等确定。最终死者的商业保险、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住房提供者个人资金余额等归阿姨所有。阿姨享有房产的10%股权份额,90%的产权份额属于国家。那么,帮助江女士接受治疗并举办葬礼的远房表弟有可能吗?张玉霞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主张适当份额是可以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张玉霞解释说,关于继承案件中的继承比例,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两人是否同居、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照顾、照顾时间长短、实际照顾情况、费用时间和费用、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判定。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个规定确实能够鼓励居民之间的友善帮助。有些居民自愿捐款不求回报,但法律赋予这种自愿捐款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一方面,它承认了居民的自愿捐款行为。”lp 并让他们获得对其努力的公平反馈;另一方面,通过奖励机制进行正面引导,鼓励更多居民提供帮助。 “对于这类家属,如何申请继承?张玉霞介绍,第一步是确认遗产受托人,然后起诉遗产受托人要求分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山表示,实践中不再“认定行为的主要考虑因素”,要求确定延续性的主要考虑因素:长期稳定,除偶尔协助外;二是全面性:涵盖经济支持、日常护理、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第三,必要性:死者必须受到特殊情况(例如生病)的影响。四是合理性:支出和护理水平符合死者的需要和当地的需要。等级。他分析,“适当继承”的规则可以通过经济激励分配给最支持的人,引导社会成员互相帮助,同时强制保存证据(如支付凭证、护理记录),使善意得到法律评估和保护,具有伦理引导和制度保护的双重价值。延伸阅读 孤独去世女子财产收归国有 远亲想帮忙买个坟墓埋葬死者。他们最害怕的不是自己孤独终老,而是生病时无法用自己的钱给自己治病,死后也无法用自己的钱埋葬自己。今年46岁的蒋女士说。他的父母早逝,他单身,没有孩子。今年4月,他在兰州的姑姑去世了,他的叔叔在他30岁左右的时候也去世了。贾女士ng在世界上没有近亲。姜太太的祖母和先生的祖父。吴。我们是兄弟。江女士和吴先生每年才聚一次,联系也很少。 2023年10月14日,姜女士发现自己头晕,无法动弹。当同事前来检查时,发现他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姜女士为脑溢血,需要立即手术。问题来了,吴先生赶到医院进行了手术。他签字并共同支付了3万元医疗费。经过近两个月的治疗,姜女士的病情已经稳定。然而12月初,他的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不治身亡。他自己的行为也是合理的。但根据民法规定,姜女士是单身,无子女,无健在父母,也无遗嘱。根据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必须担任财产管理人。民事事务公安部门回应称,目前对于丧葬费用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没有具体标准,需要法院确认;如果要买坟墓,申请人吴先生仍须承担住院治疗费用。资料图 灵魂问:独居者死后权益谁来保障?江女士的情况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少争议。网友质疑有关部门:我生病签字时“没人照顾我”,为何我死后财产却被“拿走”?一个人生前不能轻易使用自己的财产,而死后却必须“严格控制”这些财产,这合理吗?即使用于自己的埋葬,也会面临“标准不明确”的障碍。在大众的简单理解中,“钱流向谁”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法律规定与大众道德的冲突使得实在有些“不人道”。有网友问,既然有遗产,民政部门会管吗?如果死者有债务,民政部门会接管吗?独居者既然已经死亡,又没有近亲,那么死者死后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如果无人关心,骨灰一散,连纪念碑、花圈都没有就结束了吗?在目前相关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财产的处置可能不规范,死者的意愿也可能得不到尊重。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一个人一生独立,纳税买房,努力工作,但在去世最需要有尊严的告别时,却失去了最后的遗产掌控权,这不是令人心寒吗?这不是针对只有江女士的问题。上海市老龄办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有全市60岁以上独居老人超过30万,其中不少人处于“独身、无子女、无近亲”的状态。随着人口老龄化,像女士这样的情况只会变得更加普遍。蒋.有网友问,既然有遗产,民政部门会管吗?如果死者有债务,民政部门会接管吗?合法获取≠与人竞争利润。尽管有网友质疑民政部门涉嫌“吃户”,但客观看待问题,民政部门接过遗产,不是为了夺取,而是为了履行自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财产管理人。这个克劳其目的是填补“无主财产”的管理空白,防止死者债务未清、权益无人认领、财产丢失或被冒领。换句话说,民政部门对死者财产的接管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有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物业管理人办妥全部法定程序、清偿全部债务、公告期满后无人主张权利后,剩余财产才能归国家所有,且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如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不得属于公益性行政领域,不应当属于行政领域。因此,民政部门在接管死者财产时,不与人争利,而必须进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清偿债务。以蒋女士为例。民政部门在管理其遗产时,必须支付吴先生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他还欠别人钱,他也必须还。虽然民政部门对江女士死亡事件的回应,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因为当这些遗产被擅自动用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可能会面临审计责任、司法挑战甚至舆论风险。有网友质疑,民政部门涉嫌“吃外户”,因制度空白而办不到。失去人性温暖的真正问题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与现实、制度与感情之间的巨大差距。目前,民法典虽然确立了遗产管理人的主题,但配套细节尚未完善。至于“合理的f”的定义上海虽然有《殡葬管理条例》,但主要规范火葬和土葬活动,并没有规定使用无亲属死者财产的权利和程序。这就造成了尴尬的局面:吴先生愿意出资,却无法合法使用遗产;民政部门有权力治理,但因缺乏标准而不敢决策;死者之友死者想尽力而为,却被挡在了“安葬”的门外,一个更现实的问题是,民俗讲究“安葬”,往往建议在七日之内启动财产管理手续,需要经过公告、清算、法院确认等几个步骤,等到手续办完,会不会是猴年马月呢?后续维护责任的归属也是一个问题。如果允许用遗产来买坟墓,谁来支付几十年来墓地的维护费用?让吴先生对自己的一生负责,公平吗?值得肯定的是,虹口区民政部门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部门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遗产管理操作指引》,探索建立“善意第三方申请参与遗产事务”机制,推动可复制经验发展。最重要的是,面对网上质疑,民政部门应积极发声,回应关切,澄清误会,平息纠纷,避免给网友留下“敲诈勒索”或与人争利的错误看法。法律的严格性保障公平,而人性的热度则维护尊严。当每一个生命最终都能得到体面的对待,每一份遗产都能在阳光下得到妥善处置时,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心中的“安全感”,而不是“距离感”。这对于蒋女士这样独居的人来说,是最温暖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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